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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风暴】隐瞒债权拒不偿债 淮南一男子因拘执领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04 15:40:16

法治安徽网讯 家住淮南市大通区的胡某甲因欠款二十余万元,成为法院的被执行人,但同时又是另一家法院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胡某甲故意隐瞒自己享有债权正在法院执行的事实,拒不偿还欠借款。4月27日上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胡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 年4月28日,胡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弟弟胡某乙借款28万元,只偿还借款5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胡某乙向大通区法院提起了诉讼,2016年5月13日,大通区法院判决胡某甲偿还胡某乙借款本金23万元及垫付的2336元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胡某甲未履行。2016年6月27日,胡某乙向大通区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1月17日,胡某甲偿还执行款5000元。

大通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胡某甲与淮南市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该案标的额72万元,债权人为胡某甲。2016年6月12日,胡某甲从谢家集区法院收到执行款5万元,但未偿还胡某乙。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淮南市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人尹某通过中间人胡某丙,分数次偿还给胡某甲累计5万元,胡某丙将其中1万元自行做主还给了胡某乙,尹某还通过胡某甲的儿子偿还胡某甲1万元,胡某甲在大通区法院判决生效后累计收到10万元欠款,均未偿还给胡某乙。

2016年7月27日,大通区法院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淮南市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5万元,并于同日通知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胡某甲得知谢家集区法院协助执行的情况后,主动联系尹某和案外人刘某,将其在淮南某牧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的60佘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用于冲抵刘某的欠款,并于2016年8月10日向谢家集区法院申请撤回对淮南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的执行,同月12日,谢家集区法院终结执行。2016年12月2日胡某甲被大通区法院司法拘留15天,其后胡某甲仍拒不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胡某甲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在作最后陈述时表示服判,刑期届满后会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努力把欠别人的钱都还清。

当天,大通法院执行局还邀请了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前来旁听,以案释法,让他们感受做“老赖”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尽早履行义务。一名被执行人在庭审结束后当即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主动还款。

(陈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