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两年前我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公司又留用我为技术顾问,并按惯例继续按月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费。前不久,我在做技术指导时受伤,申请工伤时,人社局认为我退休后与公司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请问我的情况能否获得工伤认定? 读者:莫启彦
莫启彦读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该退休人员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你退休后被原公司返聘, “招用”属于 性质,你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