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去年1月被一家公司录用,今年2月的一天,我与车间主任因工作矛盾,发生争吵打伤主任,公司将我辞退。离职时,我问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公司表示虽然公司为我缴社保费已有1年多时间,但我因打架违纪被开除,不符合办理条件。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俞胜武
俞胜武读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其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你缴费年限符合,也非主动辞职,因此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第三个条件是,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如公司不给你办理相关失业保险待遇手续,你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公司赔偿你应领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