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5月3日,濉溪县人民法院双堆人民法庭对长期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田某采取拘留措施。当执行人员给其戴上手铐后,田某主动配合执行人员,给付了执行款。
2014年农历6月,陈某与田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陈某给付田某见面礼26000元。2015年农历正月初一,陈某又给付田某彩礼80000元及鸡鱼烟酒等礼品。次日二人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田某陪嫁物品有饭桌一套、台灯一个、大盆一个、棉被五床、四件套2套等生活用品。2015年农历正月十六,陈某和田某由于性格不合,再次发生吵打。后陈某起诉至濉溪县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陈某为能够缔结婚约一次性给付田某的数额价值较大的财物属于彩礼。因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陈某请求田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15年11月25日,法院判令田某返还陈某彩礼90000元。判决生效后,田某在判决履行还款期内未还款。2016年3月9日,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同年8月11日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年1月10日,陈某反映田某常年在外打工,有经济收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当日,法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人员将田某传唤到庭后,其表示无能力履行义务。结合田某的综合情况,执行人员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看到法院将田某送进了拘留所,其家人迅速交纳了执行款,田某被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仝传伟 方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