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5月8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江苏省盱眙县某加油站内找到了被执行人刘某,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刘某进行拘传。刘某被拘传回霍邱后依然不愿意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将刘某拘留。
2014年3月,桑某按照协议为刘某的工地提供了价值693408元的模板,工地结束后,桑某多次向刘某追要货款,刘某一直以工地未结算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桑某向霍邱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偿还桑某货款693408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依然没有偿还货款的打算,桑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随后,执行法官又对刘某名下的财产展开调查,但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了解到刘某虽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一直在承包工地,绝对有偿还能力。鉴于刘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执行法官决定对刘某采取拘留措施。5月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成功在江苏省盱眙县找到了被执行人刘某。将刘某拘传回霍邱后,鉴于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执行法官依法将其拘留。
(刘树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