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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25 14:50:38


编辑同志:曹某早年丧偶后独自把一双儿女拉扯大,一直没再婚。近年来,曹某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女儿照料,儿子在外省工作很少回来看望。2018年3月,曹某因病住院,自感时日无多,遂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子和30万元存款留给女儿,并办理了公证。曹某去世前几天,儿子赶回来看望,对曹某所立遗嘱表示严重不满,无奈之下,曹某另写下了将该房屋和30万元存款给2个子女共同继承的遗嘱。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哪份遗嘱为准?读者:陶默然

陶默然读者: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 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曹某先后立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且内容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曹某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公证遗嘱执行,即其名下的该套房屋和存款应由女儿继承。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