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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析产未付款涨价应补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25 14:50:52


编辑同志:2016年5月,我与丈夫彭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现住的一套89.8平方米房子归彭某,彭某按房价的一半付给我35万元,由我另行购房;该笔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付清,我收款后搬出。后因房屋过户彭某没有那么多钱给我,我就一直没搬出。彭某最近凑够了35万元,让我搬出,被我拒绝。我认为该房屋现已涨到90万元了,他应当再补我10万元,方可搬离。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 读者:诗琪

诗琪读者:你们的离婚协议及房产分割条款,合法有效。因房屋涨价,彭某的违约行为造成你不能用原定的钱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的损失。《民法通则》第111条、 112条分别规定,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你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彭某增补房价,是有法律依据的。现在,你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该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根据增值情况,要求彭某在原有35万元的基础上增加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