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因法院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某工资作为执行款项,要求王某所在单位协助,但是该单位不仅不协助,还全额支付王某工资。5月10日,和县人民法院对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
2014年4月,被执行人王某为陈某向王某琴的2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经审理、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1月,和县法院向王某所在单位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予以协助执行。但是,执行人员却发现该单位并未协助提取王某的工资收入,而是擅自向王某支付了全部工资款项。
5月10日,和县法院依法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并将款项缴存至和县法院账户。据悉,5月14日,该单位将王某截至2018年5月的工资款项共计28000元如数缴纳至法院。
(马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