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入职某公司时没有签劳动合同。当时公司表示公司与工会签订有集体合同,我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按集体合同执行。我工作6个月后,公司决定辞退我。我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拒绝,认为集体合同是适用全体职工的,可以代替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姬楠
姬楠读者:集体合同不等同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所签订的协议,虽然内容广泛,但不涉及劳动者的具体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不同的劳动者个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工作内容是其重要条款。显然,集体合同代替不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硬性规定。正因为集体合同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在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向你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