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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的伤残就业补助无约定由派遣单位支付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5-29 17:46:30


编辑同志:我单位一劳务派遣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现因用工单位结束了派遣工作,需要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该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谁支付?
读者:李淼

李淼读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对于8级伤残职工,只有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用工单位结束了派遣工作”,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期满,并且工伤职工本人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是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该待遇的支付有协议的,可以按该协议处理,但不影响工伤职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