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马某因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两罪并罚,被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崔某因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某因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至2017年4月,马某在颍上县城北新区经营某汽贸经营有限公司期间,通过非正当渠道从山东等地购进大量手续不全的比亚迪、起亚、雪佛兰等品牌轿车进行销售。为达到车辆顺利注册登记、为客户多贷购车款以及逃避缴纳税款等目的,马某伙同其公司员工张某以及崔某在网上联系制售假票证人员(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提供购车客户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等,非法获取伪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计21张,票面金额累计167万余元。其中张某伙同马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伪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5张,票面金额累计99万余元;马某单独非法获取伪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张,票面金额累计23万余元;崔某单独或者伙同马某非法获取伪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张,票面金额累计55万余元。之后马某等人使用上述伪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常某等18人办理了车辆注册登记。
在此期间,马某还向对方提供车辆基础信息,非法获取伪造的印有“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等印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5本。崔某伙同马某获取印有“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等印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2本。去年4月11日,购车人王某使用马某、崔某参与伪造的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到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被该局民警查获。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