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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6月10日起调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6-04 15:49:04


法治安徽网讯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6月10日起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

通知决定,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相衔接。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同时,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促进削峰填谷,更好保障居民供给。

所谓天然气门站价格是指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大致可理解为天然气批发价格。我国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门站价格由国家管理,门站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管理。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各地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价格听证等相关程序。如果2018年需要调整销售价格的,原则上要在8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自2019年6月10日起允许上浮。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35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门站价格理顺后,门站环节不再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

通知明确,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同时,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

发改委还要求各地采取多种措施,降低销售价格调整幅度,尽快出台监管规则,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降低过高的输配价格;完善体制机制,减少中间环节,取消不合理加价,降低供气成本。结合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完善,利用阶梯价格制度推行后城镇燃气企业增收的空间,降低调价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也就是说,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地方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会小于门站价格调整幅度,有的城市销售价格基本不会上调。

通知还要求,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各地要妥善安排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等保障工作,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价格理顺影响,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