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5月18日5点,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江浙沪”执行小分队,早早布控在浙江省嘉兴市某电力工程公司附近,准备对隐藏在此打工的被执行人张某某实施拘传,不料却扑了个空。原来,张某某早己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家乡法院执行工作力度之大,感觉到躲避执行已经没有意义,便搭乘火车返乡,准备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并委托其公司人员转告执行法官:“我已主动返乡,保证19日到法院接受处理”。
张某某是霍山县人,经营一家庭农场。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先后数次向同乡陶某某借款40万元,后经陶某某催要,仍欠款34万余元,2017年11月,陶某某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网络查询,法院未发现张某某各种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张某某在老家只有一套房产,其经营的家庭农场已经倒闭关门,其本人也已经外出打工谋生。由于被执行人房产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能拍卖变现,执行法官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家庭农场的经营权应当可以抵偿债务,于是酝酿了一个崭新的调解思路。
5月19日8时许,被执行人张某某主动来到法院,执行法官立刻通知申请人陶某某到院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家庭农场的20年经营权用以抵付申请人的借款本息,20年期满后,申请人返还经营场所。
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均满意法院的调解结果,握手言和。
(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