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今年59岁,老伴去世较早,在老家乡下生活,因无经济来源,生活全靠在外地的女儿寄钱供养。前不久我不慎造成邻居财产受损,金额约2万余元。由于我无力赔偿,邻居就找到我女儿讨了赔偿。请问我女儿该赔吗?
读者:魏虹
魏虹读者:你和女儿一个在城里一个在乡下,应视为“已分家独自生活”。你靠女儿寄钱供养,你和女儿之间的赡养关系已经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由赡养人垫付问题的复函》指出:“已分家独自生活的被赡养人致人损害时,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赡养人既不是共同被告,也不是第三人,不应列为诉讼当事人,至于赡养人自愿为被赡养人支付赔偿费用,可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人民法院不宜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或者判决。”如果你的情况与上述规定相符,那么邻居让你女儿赔偿的要求就没有法律依据,邻居即使起诉你女儿,人民法院也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