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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一年内可诉损害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6-05 15:22:45


编辑同志:我与前夫韩某结婚已有2年,因韩某家暴,我们协议离婚。离婚后我以韩某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其赔偿被拒绝。请问协议离婚后还能否起诉前夫要求其给予损害赔偿?
读者:邹瑞

邹瑞读者:《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只要你当时没有明确表明放弃损害赔偿,且在离婚后1年内起诉,法院就应当受理。从你所述情况看,韩某有家暴行为,如果你有确凿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居委会人员或邻居的证明)证明,法院会认定韩某构成家庭暴力,依法支持你的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