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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罚站中暑学校应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6-15 14:51:27


编辑同志:我7岁的儿子因上课玩耍被老师批评后不听,老师将我儿子拉到教室门口,在地上画了一个圈,让其在里面罚站晒太阳。我儿子中暑昏倒,花去1900余元医疗费用。事后我要求学校赔偿被拒。校方认为是老师的单方行为所致,学校不应代其受过。请问学校的说法对吗?
读者:刘玉梅

刘玉梅读者:学校的说法错误。《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老师将你儿子拉出教室,让其在烈日下暴晒、罚站,应属体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尽管你儿子存在错误,需要教育,但因其年仅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师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教育方式,采用体罚手段导致你儿子中暑,学校应当对老师的过错及其后果买单。当然学校可在承担责任之后,另行追究老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