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退休职工,退休前在该公司连续工作15年,因公司一直未为我办理养老保险,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且又无法补办相关手续,我曾多次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公司一直不予解决。我说要到法院起诉,公司领导竟然说法院不会管这种事。请问该公司的说法对吗?我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读者:陶有阳
陶有阳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你的情形适用该规定。对于如何赔偿损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作了规定,其第24条规定:“对劳动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社会保险险种,判决用人单位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你可以根据该规定在起诉时提出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