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7月4日,刘某桓因无证、酒驾机动车被淮北市酒驾支队一大队处于罚款2500元、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6月24日晚,交警一大队在辖区濉溪路海宫路口进行查禁酒驾行动。21时20分许,刘某桓邵某驾驶皖FK30##的白色雅阁小型轿车,经过该路口。执勤交警对其进行例行检查。刘某桓不能出示驾驶证,同时,交警发现刘某桓嘴里有酒味。交警遂对刘某桓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32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驶人邵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并签名。
交警通过公安信息网查询,刘某桓没有驾驶证,是无证驾驶机动车。
刘某桓交代说:当晚,他和朋友一起吃饭,几个人喝了12瓶啤酒,他自己喝了将近一瓶啤酒。吃好饭,他开车送朋友回家,结果就被交警查到了。
根据《道理交通安全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刘某桓因酒驾被处于罚款1500元,因无证驾驶被处于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天,合并执行。
(祖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