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在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中与对方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现对方提出以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来结算,请问对此问题到底以什么来结算工程款? 读者:孟浩
孟浩读者:工程造价鉴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作出的鉴定。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结论,在性质上是行政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