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小区的一栋住宅楼发包给一家建筑公司建造,该工程部分完工后存在不少质量问题。该建筑公司对如何修复一直拖延,我们公司准备解除与他们的合同,另行组织他人修复。请问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读者:宋晓来
宋晓来读者: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灵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于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承包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换句话说,承包人未拒绝修复的,不能解除合同,另行指定他人修复。当然,如果你们公司有证据证明该建筑公司拒绝修复,你们公司可以行使解除权,另行组织他人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