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项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我曾给发包方支付20万元质保金,现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还在质保期内。请问这20万元是否包括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
读者:王磊
王磊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对于“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由于质保金的目的是用于保证实际施工人及时修复工程缺陷所用,因此不能将这20万元质保金直接列入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如果质保期限届满且发包方还有质保金余额没有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可以将该部分质保金余额列入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向发包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