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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被追认 公司应担责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7-19 09:18:24

编辑同志:刘某是某公司业务科长,在一次工业产品展销会上,刘某认为公司原本要订购的电表质次价高,没有订购,而是擅自同木器厂签订了衣柜购销合同。刘某向公司汇报,公司刚开始要求解除合同,后又打消了想法。两个月后木器厂按合同运来衣柜,公司收下货物,但没付货款。请问刘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读者:王敏

王敏读者:刘某和木器厂签订的合同有效。刘某和木器厂签订衣柜的合同是代理行为。依法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如果超越了代理权,须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后应当及时报告被代理人。未经追认的行为,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刘某和木器厂签订的合同属越权代理行为,虽然公司开始不同意,但后来又收下衣柜,是对刘某和木器厂签订合同的追认。依法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公司应对收货后拒不付款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