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打破行政诉讼案件中“难见官”的怪圈,让更多“民告官”案件得到重视。7月1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面向公众征集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11种“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案件;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导致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行政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并参加旁听的案件;法院决定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行政机关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环保行政案件;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不能出庭应诉的,也应说明理由。《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开庭前2日向法院提交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环保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提交情况说明的时间为开庭前3日。法院收到情况说明后,认为不出庭理由正当,决定延期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期出庭;认为不出庭理由不成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按照法院的要求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如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或者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