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锦、蒋敏:本院受理原告王英兰、崔兆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979号、8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梁晔、梁发芝:本院受理原告刘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圣春:本院受理原告袁光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8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圣春:本院受理原告元运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7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兴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诉朱兴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朱兴涛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龙、王卫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林诉被告张晓龙、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3693号],原告郑林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暂定利息261006元,总计961006元(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3日暂算至2018年4月11日,总计658天,按月利率为1.7%,利息为261006元,实际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变卖、拍卖本案抵押财产(登记号2008711291,房地权瑶字第072522号,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路555号厂区6幢601室房屋)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龙、王卫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林诉被告张晓龙、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3693号],原告郑林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暂定利息261006元,总计961006元(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3日暂算至2018年4月11日,总计658天,按月利率为1.7%,利息为261006元,实际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变卖、拍卖本案抵押财产(登记号2008711291,房地权瑶字第072522号,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路555号厂区6幢601室房屋)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洪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魏群民诉被告张洪芳离婚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3275号],原告魏群民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女魏易泽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应支付抚育费;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让楼:本院已受理原告李云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云龙请求判令:1、李让楼偿还李云龙借款本金670000元、支付利息5360元及违约金402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21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21日,执行时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共计715560元;2、确认李云龙对李让楼抵押的位于瑶海区沿河路唐桥新村枫渡苑8幢208室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处理,并对其变价款优先偿还本案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以及李云龙实现债权的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明:原告张亚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朱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亚奇支付欠款9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朱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东生(曾用名孙东升):原告许建兵与被告孙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孙东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许建兵货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90元,由被告孙东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俊杰:本院受理原告何立军与被告孙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柏翠红:本院受理原告武云丽与被告柏翠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虎:原告叶丽诉被告张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有关财产、债务问题,待双方婚姻解除后另行处理);2、婚生女张凯妍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张凯妍独立生活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法庭(一)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海成、张永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你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海成、张永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68249.1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8249.1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海成、张永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918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28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48元,被告吴海成、张永玲负担33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操礼云、司煜: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光成、马诗和、许永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金锋:本院受理原告王秀萍、丁秀琴、聂凤英与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确认请求申请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若有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此三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令能、殷菊兰:李武申请执行孔令能、殷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被执行人殷菊兰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淝河路玫瑰绅城花园A-15幢102、102中、102上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66190)房产确定评估价为424.5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达达皖天源(2018)房估字第S028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作出上述报告评估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参照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确定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盈卫:本院受理原告王徐洁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杜娟:本院受理原告刘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成龙: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总工会与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武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庆相与你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希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835.28元、滞纳金574.97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1954.53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成菊: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禹萌诉被告张成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2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成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禹萌借款本金40000元、律师费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始,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禹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达博文化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李成晨、李成刚、沙其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客站支行诉被告安徽达博文化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李成晨、李成刚、沙飞、黄琛、陈道珍、沙其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达博文化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客站支行借款本金1199789.42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为104350.32元;2017年4月22日以后的罚息和复利按照年利率10.98%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沙飞、黄琛、李成晨、李成刚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安徽达博文化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沙飞、黄琛、李成晨、李成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客站支行有权对位于合肥市上派路9号曙宏南苑8幢611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37157号)、位于合肥市上派路9号曙宏南苑7幢1106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34532号)、位于合肥市上派路9号曙宏南苑9幢512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37653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启航: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文忠诉被告刘启航、中阔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茂早: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传年与被告周茂早、周庆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茂早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杨传年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2月24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周庆贺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周茂早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周庆贺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杨传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举好、安徽远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康松消防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举好、安徽远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远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康松消防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康松消防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安徽远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24元,由被告安徽远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善彬:本院受理原告朱瑞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许善彬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朱瑞芝借款7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万元自2012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2万元自2012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1万元自2012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同时支付原告朱瑞芝垫付的公告费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庆丰: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李庆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志宝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李庆丰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宗飞、邹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汤维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93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韦宗飞、邹林向原告支付垫付款95260.29元并支付违约金22920.23元(截止至2017年7月10日,后期按照每日0.05%的利率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共计118180.52元;2、被告汤维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3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保童、王元元、王山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5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陶保童、王元元支付给原告货款193400元;2、被告陶保童、王元元支付给原告利息88383元(利息以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时止);3、被告王山清对上述陶保童、王元元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保童、王元元、王山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4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陶保童、王元元支付给原告代垫银行贷款753084.7元;2、被告陶保童、王元元支付给原告违约金223042.53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判决时请判决至款清日止);3、被告王山清对上述陶保童、王元元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祥勤:本院受理原告孙爱明与被告任祥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任祥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孙爱明偿还借款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 ,合计3320元,由被告任祥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玮龙:本院受理原告唐传海诉被告李玮龙、安庆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西城公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唐传海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支付下欠工程款101000元并给付利息、支付违约金;2、被告安庆市西城公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其他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等其他全部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玮龙:本院受理原告赵梁信诉被告李玮龙、安庆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西城公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赵梁信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支付下欠工程款171200元并给付利息、支付违约金;2、被告安庆市西城公用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其他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等其他全部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文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文秀、李光兵、安庆市金球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金召秀、陈根求: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安庆市文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文彩商贸)归还借款本金4942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自2016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6.9%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代理费]6000元;三、2014年8月6日借款所产生的未付利息29548.54元;四、被告安庆市金球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李文秀、李光兵、金召秀、陈根求对诉讼请求一、二、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请求判令原告对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9栋2#、4#、6#非住宅[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077044号、宜房字第50077045号、宜房字第20077046号、宜房字第50077047号、宜房字第50077048号、宜房字第50077049号,房产证号:庆国用2011第10094号、庆国用2011第10095号、庆国用2011第10096号]的房产及土地享有抵押权,并在诉讼请求所列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全体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17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徐文扣、孔令荣、徐粼婉: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徐文扣、孔令荣、徐粼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文扣、孔令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102826.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2826.45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粼婉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4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64元,由被告徐文扣、孔令荣、徐粼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岳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思远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岳石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思远旅行社有限公司欠款97659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7659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岳石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北京原石天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思远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泽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俊:本院受理原告周维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小玲:本院受理原告董海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祥宝、陈立环:本院受理原告王兰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世杰:本院受理原告沈梅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兵:本院受理原告刘兆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良勇:本院受理原告贾成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信皖-B-2018-1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8年7月26日
吴胜、涂俊:本院受理原告杨鹏与被告吴胜、涂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9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吴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鹏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吴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鹏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杨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50元,由被告吴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续亮亮:本院受理原告阮云与被告续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2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续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云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9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92元由被告续亮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新乐、方玉茹:本院受理原告阮云与被告鲍新乐、方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1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鲍新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云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766元,由原告阮云负担166元,被告鲍新乐负担2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鲍新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玮: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与被告盛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盛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利息总计不超过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96元由被告盛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深圳语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松联通迅器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8620元。2、依法判令被告自立案之日起,以15862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还款之日。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5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国兴、成迪平、李清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副本,主要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杨国兴、成迪平、李清云为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商瑞、祁锦辉、罗远军、李晨伟、寇广彬、冯滔、王党纪、潘德耀: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要素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俞勇、张梦雪、张秀娟、王会发、李秀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俊东:原告徐厚江诉被告唐俊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厚江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510万元整及其逾期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136.18万元整(本金1160万元的利息,其中232万元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14.27万元。本金116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暂计算至2018年6月6日利息103.25万元,此后连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金350万元自2017年7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暂计算2018年6月6日利息18.66万元,此后连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德岗:原告黄忠武与被告周德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德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忠武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5200元,并从2018年2月24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忠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德岗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亚栋、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82097697U):本院受理原告程三友与被告徐亚栋、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合众轩红木发展有限公司、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程三友请求判令: 一、判令第一被告徐亚栋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元,偿还本次起诉之前借款利息78000元,合计728000元。后期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由第二、三、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依法处置被告一用以抵押的安庆市开发区西湖绿洲城海棠园3幢901室房屋并优先受偿;四、判令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用40000元,其他交通、差旅、住宿、误工等费用5000元;五、由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玉翠:本院受理原告樊军与被告彭玉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71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樊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原告樊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50元,由被告吴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姐、徐晓明、胡承琼、毛子海与被告安徽省港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原告王玉姐、徐晓明、胡承琼、毛子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补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骏: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辉与被告陈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利息合计为176000元(利息以16万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7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平生:关于陈学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陈学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靳肖: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家伟诉靳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家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5000元整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丁仁翠、合肥杰祥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被告缪泽兵、丁仁翠、合肥杰祥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孝铭、杨素珍:本院受理原告王晨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乔小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8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谢鑫: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38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桂贵、淮南悦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维、郑靖靖与被上诉人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桂贵、淮南悦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民终3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15元,由上诉人李维、郑靖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少辉、王文芹、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汪琦申请执行丁少辉、王文芹、胡凯、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安徽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被执行人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2#507楼房产确定评估价为101.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皖建信评(2018)183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作出上述报告评估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参照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确定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鼎技术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兴博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合肥中鼎技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兴博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600元、利息(以157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安平货物配载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绍庆功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安平货物配载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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