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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驾车身亡 同桌酒友被判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7-27 09:49:37

法治安徽网讯 “包工头”丁某请工人们聚餐,自己酒后驾车撞上隔离绿化带导致死亡。丁某的亲属将同桌就餐人凌某等人告上法庭。7月24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凌某一次性赔偿丁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计8609.42元。

法院审理查明,丁某常年带领数十名工人在工地干活。去年10月26日晚上,丁某邀请被告凌某、任某等5人在肥西县某小餐馆聚餐。席间,大家饮用了白酒。之后,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撞到了隔离绿化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头部等多部位严重受伤。丁某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

在庭审中,凌某等人表示,因为丁某醉酒,大家特地将其送到住处,还聊了会儿天,才离开,完成了护送义务。至于丁某后来驾车出去,是其个人行为,他们不知情,不应负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桌人任某等4人与丁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补偿款,6月26日丁某亲属向法院提出撤回对任某等4人的诉讼,但凌某未与丁某的亲属达成和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凌某等人与丁某在一起聚餐,聚餐后对于饮酒的丁某,应尽到提醒、护送等照顾义务。凌某答辩称已护送丁某回到其租房处的意见,因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法院认定被告所提出护送丁某回住处的待证事实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身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过错程序、损害原因,法院酌情认定同桌5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每人承担2%,据此判决凌某赔偿8609.42元。

(聂新春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