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每天上班时间为8点,我每天大约7点30分出发。不久前的一天早晨因下中雨,我提请7点钟出门,途中不幸遇车祸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我无责任。公司认为我提前上班,不符合工伤条件。请问我若自行申报工伤,能否得到社保部门的支持? 读者:葛如萍
葛如萍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一般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由于立法对“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未作明确界定,因此原则上应从宽掌握。你因天气原因提前上班,是对正常工作的合理准备,也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应认定为工伤。你可以自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所属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