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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遗嘱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02 00:46:48


编辑同志:老赵是位孤寡老人,其远房侄儿小赵主动照顾老赵的生活起居好几年。2011年3月老赵立遗嘱将自己居住的房屋赠给小赵。不料遗嘱立过不久,小赵就撒手不管老赵了。后社区开始派人照顾老赵,直至老赵去世,其间双方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社区承担老赵生养死葬的义务,老赵去世后其房屋归社区所有。现老赵去世,小赵与社区就该房屋归谁发生纠纷。请问老赵的房屋该归谁所有?
读者:管诚

管诚读者:《继承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据此,在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遗产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老赵的房屋应归社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