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7月,我被胡某打伤住院,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数千元。事后我找胡某赔偿损失,被其拒绝。我现在想把胡某告上法庭,可听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读者:田周传
田周传读者:施行多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但同时《民法通则》并未废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于去年7月5日受到伤害,至《民法总则》施行时尚未满1年,故适用3年诉讼时效,即你的赔偿请求权尚在法律保护期内。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