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具有还款能力,但故意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日前,青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至2013年,朱某某在青阳县蓉城镇承包经营酒店期间,因购买白酒欠款3.6万元。案经诉讼,法院判决朱某某支付欠款3.6万元。
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法院立案执行,朱某某承诺其与他人债务纠纷解决后就支付执行款。2014年12月,朱某某相关债务纠纷处理时获得现金35万元,但朱某某在偿还其他债权人10万元欠款后,将剩余25万元现金带回浙江老家,依然拒不支付3.6万元白酒欠款。法院以朱某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并对朱某某上网通缉,后朱某某被抓获归案。今年3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在人民法院向其下达执行通知书后有履行判决的条件,且违背自己作出的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承诺,其行为构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唐金法 高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