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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不可反悔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03 14:41:24


编辑同志:我与袁某结婚后,因双方性格问题,我向袁某提出离婚,可袁某坚决不同意,后我承诺少分财产他才同意。离婚时我们书面约定,房子归袁某,车子归我,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等分割。离婚后不久,我后悔当初急于离婚把房子给了对方。请问我现在能否以该协议不公平为由,诉请法院对我们的财产重新分割? 读者:邓妍

邓妍读者:在已经办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双方之前因离婚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你与袁某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是出自双方自愿,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此法院不会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