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在肥东经营养鸡场的马某因私自种植910株罂粟,7月18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以其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马某服从判决,并表示再也不干这事了。
今年5月14日,肥东县公安局石塘派出所的民警接到群众举报,说有人在石塘镇一养鸡场附近的空地上种罂粟。赶到现场的民警和村干部共同将这些罂粟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910株。
民警在现场找到养鸡场的负责人王某。王某一开始说自己种罂粟,后又改口说是自己母亲种的。经民警调查,这个养鸡场平时就王某和其妻子马某住,其母亲已经92岁,行动不便,住在距离养鸡场500多米的地方,到养鸡场种罂粟的可能性很小。当天下午,民警再次对王某调查问话,并对其交待内容进行了分析,王某如实交待是其妻子马某种植,为了让妻子脱责,才把事情推到母亲身上。
经法院审理查明,马某与丈夫王某经营养鸡场,用于家庭生活。由于鸡容易生病,马某得知一个“土方”,就是让鸡喝大烟水,能防鸡瘟。于是,马某买来罂粟种子,全都种在了养鸡场空地上。
庭审中,马某很后悔,表示“为了给鸡防病,没有考虑严重后果,都怪自己糊涂无知”。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一律禁植。因为这类有毒有害植物一旦被私自种植,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和社会危害。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500株以上即构成犯罪。如果经公安处理后又种植,或者索性抗拒铲除的,也涉嫌犯罪。另外还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杨文政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