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16年1月,我村与胡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8公顷荒地发包给胡某经营。合同签订后,胡某除在3公顷荒地上种上经济林外,其余土地一直闲着。今年3月起,胡某在荒地上挖土出售,有的地方被挖到10多米深,导致土壤层遭受严重破坏。村委会多次制止无果,想和胡某解除承包合同,请问法院会支持吗?
读者:唐映良
唐映良读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胡某擅自在承包地上挖土出售,改变其农业用途,且严重破坏了土壤层,已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村委会有权诉请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胡某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法院会支持的。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