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房产开发公司因为房产局不予登记房屋产权,将其告到法院,因案件审理过程涉及商业秘密,法院在开庭时没有公开质证。但判决后不久,法院在其网站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公开,供公众进行查阅。请问法院的做法合适吗?
读者:许东
许东读者:《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内容的案件如果公开可能会对当事人的隐私或者权益有所侵害,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所以法律明确规定此类案件不可以公开判决内容。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知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因此未开庭质证,这是合法的。但判决完毕后,法院在网上公开了判决书,虽然仅是供民众进行查阅,但这种做法欠妥,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