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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并兼并等原因变更单位的 原工作时间计算为本单位时间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16 09:42:04

编辑同志:我在一家物资公司已工作12年,公司几经合并,现隶属于一家集团。在公司合并中,包括我在内的一批员工陆陆续续签过几次合同。今年3月,我劳动合同到期,在续签合同时,我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虽然我已工作12年,但与现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只有7年,不满10年,不能签。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王宏

王宏读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原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根据来信反映,公司应当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不同意,你可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之日起,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你2倍工资。

王昊 李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