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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 全方位打击“套路贷”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16 10:08:48

法治安徽网讯 8月15日,记者从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随着“现金贷”“信用贷”“校园贷”等民间借贷形式的迅速扩张,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暴力讨债”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也是诱发其他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同时,“套路贷”往往与黑恶势力交织,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注重利用财产刑、依法处置涉案财产铲除“套路贷”犯罪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追赃挽损,降低再犯可能性。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案、立案和开展侦查工作,对涉及强立债权、强索债务的群众报案、警情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分析研判,在查办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案件时要增强敏感性,深入核查、串并深挖;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从严掌握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适用条件,在检察监督中发现的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从重惩处,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对符合黑恶势力特征的“套路贷”团伙依法适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集团的有关规定从严打击,对办理民事、经济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意见还就“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作了详细要求。在定性方面,意见提出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严格区分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在共同犯罪认定方面,意见中提出“套路贷”犯罪团伙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的,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依法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犯罪数额认定方面,意见提出除了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