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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仲裁协议 应选定仲裁机构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21 09:18:16

编辑同志:金女士因民间借贷与郝某发生纠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曾约定:“凡与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或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有人表示,这样的仲裁条款视为没有约定仲裁条款。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读者:谢小亮

谢小亮读者: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意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一个完备有效的仲裁协议包括: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请求仲裁的事项,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仲裁协议中只写“本合同发生争议,用仲裁方式解决”或“仲裁解决纠纷”,没有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的,双方可重新协议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如果达不成协议,视为约定不明或未选定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无效。

廖春梅 李勤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