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前夫购买的一套房屋,登记在前夫名下。后前夫为朋友担保借款50万元,我对此一无所知。去年我与前夫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我所有,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结果因前夫的朋友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将朋友和前夫诉至法院,并导致房屋被查封。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
读者:廖慧茹
廖慧茹读者:依据《婚姻法》规定,你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虽然只登记在你前夫一人名下,但同样属于你与前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你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你一人所有,但由于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协议仅仅在对你与前夫之间有效,对外而言涉案房产依然为你与前夫共同所有。因此法院有权对房屋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如你前夫继续拒不履行义务,法院还可以在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后,在分给你一半价款后,其余用于清偿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