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某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到期时,公司虽同意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岗位不变,但以我年龄偏大、工作效率下降等理由,提出降低我的工资。请问我能主张“原岗原薪”吗? 读者:唐照稳
唐照稳读者:《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新合同中至少应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即做到“原岗原薪”。劳资双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属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性质,当然也不能违反“原岗原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