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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医疗单 骗保被判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28 14:56:21

因诈骗罪,颍上人张某8月10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予以追缴。

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上海通过他人购买了票面金额为10万余元的虚假上海某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出院小结、用药清单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据,与妻子卢某共同计议使用上述单据骗取国家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同年4月,张某、卢某从上海返回颍上县某镇后将上述虚假的医疗单据递交给颍上县某镇行政服务大厅农村合作医疗结报员。因害怕事情暴露,卢某又找到屠某商议,屠某找到孙某到颍上县某镇行政服务大厅,帮助其在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上签字并帮助办理了相关领款手续。同年7月2日,颍上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该款核算后补偿的7万余元打入张某银行账户,次日该款被屠某全部取出,卢某分得人民币2万元,余款被屠某非法占有。

案发后卢某、屠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但到案后两人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卢某、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3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案发后卢某、屠某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属自首。3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对3人从轻处罚。卢某、屠某所居住的社区证明对两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卢某、屠某适用缓刑。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