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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顺利中标绿化工程30万行贿表姐以示感谢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28 15:05:27


法治安徽网讯 8月17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行贿案,被告人佟某因顺利中标某绿化工程,爽快送给协助“有功”的表姐30万存款。因其表姐张某(另案处理)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公徇私,帮助佟某中标。法院认为佟某构成行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4月,佟某得知淮南市某绿化工程开始招标,为了承包该绿化工程,佟某找到时任安徽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表姐夫周某,希望获得帮助。当时,其表姐张某,也是周某的妻子,担任某国有独资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周某、张某二人都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接受表弟佟某委托后,张某出面联系招标的绿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杨某,让其给予佟某关照。

张某的招呼很“奏效”,很快,佟某挂靠的杭州某有限公司在张某和周某的帮助下顺利中标该绿化工程。2011年10月,佟某为了感谢张某和周某的帮助,准备把存有3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送给张某。在张某的要求下,佟某分别以自己名字办理了股票账户和存有3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和银行账户绑定后连同账户密码一并交予张某,张某予以收下。

案发后,周某、张某退回了30万元。

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佟某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佟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佟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佟某在办案机关已经掌握行贿犯罪线索的情况下,由办案机关将其通知到案,其不是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经过法定庭审程序,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徐佳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