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刘某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治安拘留。后他注册网络店铺账号,非法购买他人信息转卖并与出售人签订“个人信息转让授权书”,明确同意刘某使用个人信息。请问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读者:柳绿芳
柳绿芳读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刘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