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员,近两个月来,为完成公司的技术革新任务,每天在公司工作到晚上9点,还主动将方案带回家中继续加班推敲。前不久我丈夫在回家加班后的次日7时许,倒在电脑前死亡。经鉴定系突发性心肌梗塞。事后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我丈夫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加班,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读者:王菲菲
王菲菲读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用人单位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即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情况下,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工作主动带回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为工伤才符合立法目的。你丈夫主动在家加班工作,是为了单位利益,应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依法应给予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