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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学不退费”约定违反规定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28 14:56:00


编辑同志:我在一家民办职高学习服装设计,学校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写明,一次性交纳一年的全部学费12000元,如中途退学,所缴纳学费不予退还。但学校并未就该内容进行特别释明,也没有对此做出醒目的提示。学习一个月后,因觉得所学专业不适合我,向学校提出了退学请求。学校虽表示同意,但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退费。请问学校的做法对吗?读者:侯莉华

侯莉华读者:你与学校关于“退学不退费”的约定无效。《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意味着你与学校关于“退学不退费”约定与之相违。学校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退学不退费”的内容,将导致其未对学生尽到教学义务却能照样收取全部学费,属于排除或剥夺了学生享有的退款权利。依法学校应按你实际学习的时间,退还剩余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