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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十大典型行政诉讼案件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8-30 10:01:18

2.7万余件行政案件中“精选”十大典型案例,类型涉及房屋征收补偿、规划许可、工商登记、强制拆迁、行政协议、公益诉讼等多个行政管理热点领域。8月29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发布我省2017年度十大典型行政诉讼案件,既对全省的行政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也是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维权,增强法治观念。

据悉,2017年以来,我省行政诉讼案件持续快速增长,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7374件,审结22948件,同比分别增长26.75%、28.93%。案件类型不断拓展,涉土地资源、城建规划、治安处罚、食品药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政案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60%。司法审查力度加大,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21.46%,同比上升2.57个百分点。

本报特选取其中两起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并通过典型意义的挖掘,展现行政诉讼案件的指导意义。

房价赔偿跟进市场波动

2014年10月,因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合肥市瑶海区政府强制拆除刘某房屋,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15年6月16日,刘某向瑶海区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其赔偿因强制拆除房屋造成的各项损失。瑶海区政府收到申请后,未予答复。2015年11月10日,刘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按照9300元/㎡赔偿其房屋损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在案证据和刘某的主张,并考虑刘某房屋的拆除时间以及原址新建房屋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定房屋赔偿价格按9300元/㎡计算。

刘某认为9300元/㎡是2014年10月被拆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案件拖延至2017年,被拆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一审判决结果不能保障其居住条件,遂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刘某被拆房屋的位置、结构、建设年代等实际情况及双方在诉讼中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结合判决时类似房屋价格,酌定瑶海区政府按14000元/㎡赔偿刘某的房屋损失。

典型意义一般来说,当事人的赔偿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的裁判不宜超过该请求范围,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二审法院根据刘某的上诉请求,综合其被拆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以判决时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刘某予以赔偿,充分彰显了行政诉讼保障合法权益的功能,让群众体会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温暖。


公益诉讼督促机关履职

2013年10月21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涡阳县正大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2013年11月6日,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正大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催告,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告知、函告,却未进一步采取其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违法行为仍然持续。2015年9月18日、2016年5月12日,涡阳县检察院先后两次向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均函复称在处理。2017年9月25日,涡阳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正大公司违法用地状态。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大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3年10月,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虽然在2013年11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违法行为人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没有穷尽执法手段,导致正大公司违法占地从2013年10月到2017年9月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采取了包括报告、告知等在内的措施积极履职,但不能否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存在,判决确认涡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涡阳县正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涡阳县国资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拓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补齐了现行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本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高行 法治安徽网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