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买来的冰毒竟然是冰糖冒充的,这样的行为会重判吗?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贩卖、运输毒品罪、诈骗罪案件,虽然所谓毒品冰毒只是冰糖,仍然依法宣判被告人谭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鲍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蒋某被缴获的赃款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5月1日,王某(另案处理)安排鲍某与沈某(另案处理)从五河县到江苏苏州市购买冰毒,沈某驾车载鲍某来到苏州市,沈某将王某存在其银行卡中的3万元毒资取出交给鲍某,找到中间人谭某后,鲍某将钱款交给谭某。谭某带着鲍、沈两人去找蒋某买冰毒,蒋某说没有,但两人不信。蒋某就从超市里买了两包冰糖,冒充冰毒。
蒋某安排他人在乡镇一厕所旁与谭某进行交易。沈某驾车将谭某、鲍某带至毒品交易地点附近。交易完成后,沈某与谭某、鲍某驾车一起回五河县,行至朱顶镇新庄时被民警抓获,从车内查获疑似冰毒物517克。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冰毒物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民警从蒋某处追缴赃款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鲍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共同参与运输、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蒋某在得知他人欲购买毒品时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谭某、蒋某均系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谭某、鲍某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另外,两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涛 王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