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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诉网站名誉侵权 终审获赔五万抚慰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8-09-03 09:59:10

法治安徽网讯 日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起利用网络侵犯个人名誉案,终审判决被告亳州某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翟某某赔礼道歉, 并赔偿原告翟某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2016年12月5日,原告记者翟某某在其供职的亳州电视台《法治第一线》栏目对亳州市一房产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相关报道,帮助业主进行维权。但从2016年12月10日起,被告亳州某网络公司在其商业运营的网站长期置顶“关于亳州市电视台对xx房产不实报道的情况说明”的帖子(截止至起诉之日阅读量高达4万+),文章中涉及原告的内容蓄意捏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核实,长期置顶不实信息,严重损害了原告声誉,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谯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是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提供者,并商业运营网站,自2016年12月10日,在该网站上长期置顶“关于亳州市电视台对xx房产不实报道的情况说明”的帖子,文章中涉及对原告翟某某的评价内容,且在举证期限内未申请追加网络用户,也未提供网络用户的信息,致使无法确定网络用户,故被告系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长期对涉案帖子置顶,致使该贴大量转载、跟帖等,原告向被告反映后,被告也未及时进行审核、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直至法院对其送达传票后,才将该贴删除,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该帖子随后经众多网民的点击阅读后对原告翟某某进行了侮辱性言辞的评论,给原告翟某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构成了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亳州某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翟某某赔礼道歉, 并赔偿原告翟某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就法院判决,原告翟某某表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微信、微博等自媒体手段散布谣言的成本很低,而信息的扩散速度却大大加剧,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更加恶劣。新闻工作者与普通公民同样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保护。任何捏造事实之人都需要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我们虽然决定不了别人造假的行径,却能阻挡假新闻流传的速率和步伐。本案的宣判说明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判决对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的行为做出了严厉警示,也呼吁更多公民在受到谣言伤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反击网络暴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