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讯 8月10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长航芜湖公安分局侦办的“5·5”非法采矿案进行宣判,判处田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张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至三年不等,宣告缓刑一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至2万元不等;没收作案工具吸砂泵和吸砂管;现场查获的盗采江砂变卖得款上缴国库。
据侦办民警介绍:2017年5月5日,该分局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查获了吸砂船一艘、运砂船2艘,大部分涉案人员弃船逃跑。经长航芜湖民警数日的连续工作,涉案人员相继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经查,田某某等四人在明知无采砂许可证采砂属于非法开采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份在芜湖长江大桥下游共非法采砂14620吨,涉案价值达到260400元,涉嫌非法采矿罪;张某某等四人在明知田某某等人无证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仍然购买、运输、销售非法开采的江砂,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王成辉 马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