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起,宣城广德的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有了新去处。由该县法院与县司法局联合设在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挂牌成立,9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化身调解员,对适宜调解的各类民事纠纷开展律师专业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若是将时间的坐标放到一年前,提及律师调解,还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新事物。不过,就在这短短的几个月里,律师调解展现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充分的社会认可度,成为我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今年7月底,我省在省级层面和首批四个试点市共设立律师调解组织106个,律师调解员605人,律师参与调解2057件,调解成功926件。其中,试点市的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均已全部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实践先行制度护航
我省律师调解工作正式启动始于去年。2017年9月,我省被确定为律师调解试点省份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司法厅迅速行动起来,同年12月,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在亳州、淮南、马鞍山、黄山四个市开展律师专业调解试点工作。
实际上,关于律师调解工作的探索早已有之。2013年,马鞍山市律师协会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同组建了全省首家律师调解委员会。2016年,省高院出台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律师调解制度,要求全省法院在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作用。
先行先试为试点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多种模式的律师调解室得以快速落地。黄山市除了两级法院在“诉调对接中心”基础上设立8个律师调解室,还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仲裁委等地设立13个律师调解室,并计划在黄山仲裁委员会、市工商联设立律师调解室,探索仲裁案件裁前调解新模式。亳州市除在两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均成立律师调解室外,还在市律师协会设立了民商事纠纷律师调解中心,在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了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律师调解工作室。今年上半年,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和省高院律师调解室也相继挂牌。省高院律师调解室的成立,标志着律师调解室覆盖了我省三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律师调解多方共赢
试点效果好不好,还得群众说了算。“没想到一场索赔拉锯战,到了律师调解室却能够快刀斩乱麻,效率真是高!”受益人田某的家长对律师调解称赞有加。
今年3月22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收到一起调解申请。这是一起人身损害纠纷,2017年6月,亳州某学校教师在体罚二年级学生田某时致其受伤。田某先后就诊于亳州市医院和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费花去数万元。田某家长要求学校赔偿,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果。
律师调解员李东风接受委托后,发挥自己所长,首先为双方当事人算清了赔偿金额,再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从法理、情理等角度客观地陈述利害。一个星期之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了保证协议的履行,在李东风的建议下,当事人又将调解协议送至亳州市谯城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消除了后顾之忧。3月28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依法进行了司法确认。如今,田某的家长已经如数拿到赔偿款。
“律师调解制度的实施,既有利于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更好地满足群众对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可谓实现了共赢。”省高院立案一庭庭长汪晖介绍,法院也从试点中尝到“甜头”。
前不久,一起标的额高达2.7亿元的借款合同纠纷,在诉前接受了驻省高院律师调解室的调解,启用无争议事实确认制度,将案件部分事实和相关证据在调解笔录中予以确认。虽然诉前调解最终因当事人付款能力问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无争议事实的确认为后续案件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了帮助。
据统计,我省申请律师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逐月增多,今年1月份达成调解协议仅9件,6月份就上升至112件,群众越来越认可这一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试点步入规范轨道
良好的示范效果起到了带动作用,没有被确定为试点地区的蚌埠、安庆、六安、宣城等市,也积极主动地开展了律师调解工作。
针对试点过程中,各试点市对律师调解的调解主体如何定位、律师调解形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如何进行司法确认、律师调解与支付令如何衔接等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近日,省高院会同省司法厅接连印发《关于律师调解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完善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的规定(试行)》,给出具体指引。
按照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同提出。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司法确认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
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法治安徽网记者 周莹莹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