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婆养老金较低,看病吃药每月花费较多,我和丈夫的弟弟每月给赡养费600元并分担医药费。不幸的是,3个月前,我丈夫因急病去世。我的收入有限,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就没再给公婆赡养费。可公婆不依不饶,还说要上法院告我。请问我需要继续给赡养费吗?
读者:罗婕
罗婕读者:丧偶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仅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就是说,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只负有协助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该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所以,你在丈夫去世后没有再给公婆赡养费,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