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单位一名销售员与外地一客户串通,签订了一份损害我单位利益的合同。我们准备起诉,可是证明他们恶意串通的证据难以收集。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
读者:郝琴
郝琴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可见人民法院认定民事案件构成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实际是要将所有的合理怀疑都能排除,否则其主张的恶意串通的待证事实便难以认定。
黄冬松